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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財政局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詳細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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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各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財政局 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 年 7 月 29 日
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車收費行為,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 號)、《陜西省定價目錄》(陜發改價格〔2021〕1834 號)、《西安市機動車停車條例》(市人發〔2021〕35 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收費,是指我市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根據投資主體和經營性質等因素,停車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政府投資建設(設立)的公共停車場;旅游景區(點)、公共交通樞紐站及換乘站等自然壟斷經營的配套停車設施;醫院、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青少年宮、會展場所、文化中心(宮、館)、體育場(館)、公園、殯葬服務場所等公益性場所的配套停車設施;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多層、高層)、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設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提供錯時停車的停車設施,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除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外的合法經營的停車設施均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的停車設施,具體收費標準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按照相關規定協議確定。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實行 " 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工負責 " 的原則。
市發改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車收費政策。
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負責停車收費類區劃分、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公共停車場和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備案管理等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收費明碼標價行為監管,依法查處停車違規收費行為。
市資源規劃、住建、城管、交通、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停車收費的相關管理工作。
各區縣政府、西咸新區管委會、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定價的停車收費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熱點區域高于非熱點區域、路內高于路外、住宅小區外高于住宅小區內、長時間高于短時間、大型車高于小型車、違停成本高于規范停車成本的原則,實行差異化收費政策。
第二章 停車收費管理
第七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收費標準由市發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停車收費類區劃分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停車收費標準、停車收費類區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開。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停車收費標準調整時,須提前一周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機動車停車收費采取計時收費方式。機動車停放每 15 分鐘為一個計費單位,累加計費,停放時間不足 15 分鐘的按 15 分鐘計費。
第九條 大型車按實際占用小型車車位數計費。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收費按照物業、價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等區縣景區(點)停車收費可依據實際情況按次收費。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場(含停車泊位數供給不足的老舊小區周邊道路停車泊位)可以根據停車實際情況,實行包月(次、季、年)收費,具體收費標準可在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由停車場(泊位)經營(管理)者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優惠價格。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收費優惠政策。
(一)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性停車場,機動車停放 15 分鐘以內免收停車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機動車停放 30 分鐘以內免收停車費。機動車停放時間超過上述免費停放時間的,免費停放時間計入停車計費時間。
(二)執行公務的軍、警、消防、衛生救護、救災搶險、環衛保潔、醫療廢棄物轉運、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維護、應急搶險、殯葬等車輛及噴有統一標識的執法車輛免收停車費。
(三)在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停放新能源汽車,1 小時以內免費,超過 1 小時后開始計時收費并按照計費標準的八折收費。鼓勵有充電設施的停車場在新能源汽車充電期間減免停車費。
(四)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駕駛證(準駕車型為 C1、C2、C5)、行駛證的殘疾人本人駕駛的機動車,在政府定價的停車場、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停放,免收停車費。
(五)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對殘疾人停車收費予以優惠。
(六)其他依照規定減免車輛停車費的情形。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查封、扣押、扣留的機動車,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發生的停車保管費用,由做出查封、扣押、扣留決定的行政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或變相收取。當事人自收到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告知后,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取機動車,逾期未提取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對實行代履行發生的停車費用按照行政執法機關與停車場合同約定的費用執行。
第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內部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錯時開放,在市公安交管部門辦結備案手續后提供停放服務并收取費用。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錯時開放,收費標準按照不高于所在類區政府定價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企業、住宅小區內部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錯時開放,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收費標準。
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斷頭路等閑置土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在市公安交管部門辦結備案手續后提供停放服務并收取費用。其中,閑置土地所有權為政府或國有企業的,收費標準按照不高于所在類區政府定價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法定節假日及政府舉辦大型活動,向社會提供臨時停放服務的,可以按照相應區域政府定價停車場收費標準收費。
第三章 停車收費監督
第十七條 經營者或管理者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應在停車場入口和繳費地點及道路路內停車泊位顯著位置設置統一標價牌。標明停放服務收費定價形式、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投訴舉報電話等,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停車收費應按規定使用財政(印)制的收費票據(含電子票據)或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發票(含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不開具合法票據的,可向財政或稅務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車人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停車費。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或者逃避繳納停車費用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可以依法向其追繳。
第二十條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特定區應當設置顯著標識,與一般道路停車泊位應有明顯區分,便于車主識別、自主選擇。特定區劃分應廣泛征求社會各方意見,確定后通過多種渠道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加快全市統一智慧停車信息系統平臺建設,提升停車服務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經營者經依法依規辦理相關經營和備案手續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由所在轄區公安交管部門協同市場監管、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職責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發改(價格)、公安交管、市場監管、住建、工信部門要高度重視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協同監管,對有嚴重失信行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管機制。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西咸新區結合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全市統一收費標準的基礎上,由各區、西咸新區發改(價格)部門會同公安交管、城管、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提出停車類區劃分和收費標準具體意見,經市公安交管、發改部門研究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周至縣、藍田縣結合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停車類區劃分和收費標準,抄送市公安交管、發改部門。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來源 / 西安市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