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消費者可以獲得更客觀、實用的信息作為選購兒童防曬化妝品的參考依據,指導合理消費,近期,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了兒童防曬化妝品比較試驗。
本次比較試驗通過線上與線下的方式獲取樣品,江蘇省消保委與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工作人員一起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實體店和電商平臺共購買 29 批次不同品牌的樣品。線上平臺有淘寶、天貓、京東、拼多多、孩子王等,線下實體店有南京市的超市、母嬰用品專賣店、百貨市場等,購買的品牌包括好孩子、添樂、啟初、紅色小象、pipidog、otbaby、十月小天使、貝親、家茵寶寶、哈羅閃、蜜語等。
試驗詳情
本次比較試驗依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 ( 2015 版 ) 、JJF1070 — 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GB 5296.3 — 2008《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主要針對兒童防曬化妝品中防曬劑、防腐劑、標簽及實際檢出成分與標簽標識、注冊信息的一致性、重金屬、凈含量(允許短缺量)、微生物等指標進行測試比較。測試結果顯示,29 批次中有 26 批次的檢驗結果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要求,其中線下 6 批次均合格;有 3 批次存在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問題。
本次試驗樣品購買單價從 24.8 元到 139 元不等。將其凈含量折算為每 100 克或 100 毫升的價格后進行比較,每 100 克或 100 毫升價格在 100 元以上批次的達標率,總體低于每 100 克或 100 毫升中等價格(50 — 100 元 ) 和低價 ( 50 元以下 ) 的批次達標率。上述結果顯示,產品的質量與價格并沒有直接關系,關鍵在于生產企業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規范生產。
3 批次樣品標簽與實際檢出成分不一致
本次試驗的 29 批次樣品中,有 26 批次符合 GB5296.3 — 2008《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的要求,3 批次不符合,實際檢出的防腐劑成分與標簽標識的不一致,涉及防腐劑成分 4 —羥基苯甲酸甲酯、4 —羥基苯甲酸丁酯、4 —羥基苯甲酸丙酯和苯氧乙醇,均為檢出標簽成分表未標識的這些防腐劑成分或未檢出標簽成分表標識的成分。
檢測結果顯示,部分生產企業對產品標簽標識的規范意識較差,有的只為追求不斷變換的市場需求,忽視了對產品原料、生產工藝的質量控制,導致防腐劑項目的標簽標注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在 poko 母嬰旗艦店(天貓)購買的深圳市瑞克特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瑞麗保濕提亮防曬乳霜 SPF25(30g/ 瓶),標簽與注冊信息一致,但檢測結果與標簽成分表和注冊信息不一致,未檢出標簽成分表及注冊信息標識的 4 —羥基苯甲酸丁酯。
在瑞果旗艦店(天貓)購買的廣州家化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雅馨安娜防曬霜 SPF40(50g/ 瓶),檢測結果與標簽不一致,未檢出標簽成分表標識的 4 —甲基芐亞基樟腦;檢出標簽成分表未標識的二苯酮— 3 和苯氧乙醇。不同化學結構的防曬劑組分,其防曬機理不同,不同人員使用不同防曬劑組分的效果也不盡相同。該產品不含有標簽成分表標識的 4 —甲基芐亞基樟腦,消費者在使用到產品時,可能因達不到宣稱的防曬效果而造成紫外線暴露,導致皮膚損傷。同時該產品實際含有防曬劑組分二苯酮—— 3,但銷售包裝上的成分表中未標注,使用者因不知悉防曬組分也可能導致過敏或其他問題。
該樣品還存在化妝品標簽標注的執行標準錯誤問題,標簽標注的產品執行標準號為 QB/T1875,標注錯誤。QB/T1875 是《電推剪》的產品標準,顯然不適用于化妝品。生產企業在設計產品包裝時錯誤標注,反映出企業未仔細核對產品標簽信息的準確性,未嚴格控制出廠產品質量。
在航振專營店(孩子王)購買的廣州珂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可瑞西寶貝水潤防護乳(50g/ 瓶),標簽與備案信息一致,但檢測結果與標簽成分表和備案信息不一致,檢出標簽成分表及備案信息未標識的苯氧乙醇、4 —羥基苯甲酸甲酯,4 —羥基苯甲酸丙酯防腐劑成分。
該樣品還存在產品的宣稱與實際樣品不符問題。網頁宣稱具有物理防曬功效,為兒童防曬化妝品,屬于特殊化妝品。實際產品為防護乳,屬于普通化妝品。經營者利用網頁對商品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符的虛假信息宣傳,誤導了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