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能險保費追加受限爭議背后
出處:北京商報 作者:胡永新 網編:武杉 2025-06-25
存款利率一降再降,隨之而來的 " 存款搬家 " 現象頻頻出現。" 擲金百萬到萬能險中鎖定 3% 利率 " 等相關新聞屢見報端,不過,欲將存款成功搬家至保險賬戶中,不確定性正在大大增加。有媒體近日報道稱,一消費者表示此前在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為 " 瑞眾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 " 瑞眾保險 ")購買了一款保險,該保險附帶一個儲蓄賬戶,可享受年化至少 3% 的 " 利息 "。不過,近期在向該賬戶轉賬存錢時,卻發現已無法存入。近年來萬能險賬戶暫停追加保費的情況并不少見,這一舉措背后又有哪些 " 秘密 "?
保費為何無法追加
又一家險企因 " 保費追加受限引爭議 " 走進大眾視野。
據媒體近日報道,山東青島的消費者張簡(化名)表示,2022 年,他妻子購買了 " 華夏福臨門(吉祥如意版)年金保險 ",該保險附帶一份 " 華夏金管家終身壽險(萬能型,鉆石增強版)"。
張簡稱,他和妻子正是因為看中該賬戶的價值,才購買了這款保險。而在今年 5 月初,當張簡和妻子想繼續向該賬戶轉賬存錢時,卻發現該賬戶已不允許存入。他咨詢保險代理人才得知,該保險附帶的賬戶均已被停用。
張簡表示,保險公司無故停止該賬戶的使用,違約在先,希望該公司能全額退還保費,并進行一定的賠償。
后續,瑞眾保險相關分支機構表示,無法滿足全額退費要求:" 停止賬戶追加,不是針對哪一個客戶,是全面的、全系統的。"
北京商報記者通過瑞眾保險官網了解到,今年 4 月,瑞眾保險發布關于暫停 10 款萬能型產品追加保費業務的公告,公告中稱,為了保證萬能產品賬戶的平穩運作,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公司決定暫停 3% 及以上預定利率萬能型產品的追加保費業務。華夏金管家終身壽險(萬能型,鉆石版)位列其中,停止保費追加時間為 2025 年 4 月 26 日 0 時起。
北京商報記者就暫停萬能險保費追加等情況致函采訪瑞眾保險,但截至發稿,該公司未進行回復。
據了解,在萬能險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按期支付當期期交保險費后,可申請辦理追加保險費業務,用于增加個人賬戶價值。北京劭和明地律師事務所保險律師李超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萬能險賬戶保費追加,一般都是通過保險公司 App 或官方微信公眾號、小程序等途徑自助追加。
旨在應對利率下行
保險公司在合同訂立之初,一般都會對保費追加進行說明,對 " 想加就加 "" 隨時可加 " 的想法可謂是提前畫上了 " 休止符 "。" 合同訂立時,條款中往往會約定追加保費需要‘向保險公司申請’、您可以申請并‘經保險公司審核同意’、‘須符合申請當時保險公司的規定’等類似的表述。" 李超表示。
中國精算師胡寧寧也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萬能險保費追加時,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申請追加,經保險公司審核同意后,追加保險費在扣除一定費用后就進入萬能賬戶。一般來說,條款會明確保險公司的審核權利,且追加金額須符合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
北京商報記者通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查詢保險條款了解到,以 " 華夏金管家終身壽險(萬能型,鉆石增強版)" 為例,涉及保費追加的保險條款顯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被保險人生存的情況下,投保人可申請追加保險費,經公司審核同意,公司將按約定的交費金額收取追加保險費。追加保險費交費金額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
胡寧寧分析表示,近年來利率快速下行,對保險公司經營造成了較大影響。為緩解經營壓力,保險公司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依照條款表述關閉了高保證萬能險的保險費追加功能。
對于多家保險公司相繼對萬能險賬戶限制追加,李超也表示,主要原因是前期銷售的高保證利率的萬能保單的大額保費追加較多,即高成本萬能負債在持續快速增加,近年來,金融市場長期利率快速走低,保險公司面臨較大長期投資壓力,因此需要通過規則調整來控制萬能賬戶增速,以降低經營風險,穩定萬能結算利率,保護現有客戶利益。
北京商報記者采訪多位業內人士了解到,消費者之所以有保費隨時可以追加的念頭,原因可能是保險業此前存在銷售誤導的情況,銷售人員或未做到應有的購買、追加提示。對于行業內常常出現的消費者對暫停保費追加提出質疑,甚至產生不滿,李超表示,核心原因還是一些保險公司前期銷售的宣傳誤導與提示不足。比如,部分保險公司在前期銷售時,刻意突出高萬能賬戶的吸引力,號稱無限追加,讓客戶購買所謂的 " 終身追加無上限 " 的產品,以此搭配銷售利潤率更高的傳統保險,如年金、增額壽、重疾險等。
當前,從銷售到開發設計,再到監督管理,萬能險迎來了重磅新規。4 月 25 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在銷售此類產品時,如合同約定可以追加保費,應當在產品條款中明確追加保費的條件。對于保險消費者已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合同期間內,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以已簽訂的合同約定為準,不因監管規定變化而變化。
北京商報記者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