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7 日起,滬深北三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正式開始實施,未來將加強程序化交易監測監控,強化高頻交易監管。交易所方面表示,后續將在證監會指導下,結合市場實踐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完善程序化交易相關監管安排,形成系統性、可操作的自律監管規則體系,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運行。
以往,部分機構利用技術優勢高頻掛單、撤單,制造虛假流動性誘導投資者跟風。在 " 中小投資者占絕大多數 " 這一國情下,《實施細則》通過加強監測監控和監管,約束其過度優勢,減少因信息和技術差距導致的不公平交易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 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頻交易,利用技術優勢和復雜算法在短時間內進行大量交易指令的發送和撤銷,從而獲取微小價格差,加劇了市場參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同時,明確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如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等,并對高頻交易設定認定標準和差異化監管安排,有助于規范交易行為,防止干擾市場交易秩序,維護市場公平性和透明度。" 業內人士指出。
明確四類異常交易行為、高頻交易認定標準
《實施細則》對證監會《管理規定》中的四類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進行了細化,明確了以下構成要件:
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高頻交易短時間內申報量大,可能因程序錯誤導致大量錯單,影響交易系統安全。因此,需設置申報速率指標進行監管,引導降低申報速率,減少沖擊。
頻繁瞬時撤單:程序化交易借助技術優勢可頻繁申報和撤單,可能不以成交為目的,影響市場秩序。需設置指標限制頻繁撤單,引導延長訂單停留時間。
頻繁拉抬打壓:程序化交易可能在多只股票進行上小幅拉抬打壓,難以觸發現行監管標準,但會引發股價波動。需設置指標限制此類行為,引導分散交易,減少個股沖擊。
短時間大額成交:同一機構管理的產品可能因相同交易信號集中交易,加劇市場波動。需對機構管理的產品集中交易情況進行合并監管,引導加強整體風控。
自 2024 年 4 月試運行以來,觸發監控指標的主要是量化私募、券商自營等機構投資者,中小個人投資者基本未受影響。試運行期間,交易所對相關投資者進行了問詢和合規教育,交易合規性明顯提升。
《實施細則》明確了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單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筆數合計達到 300 筆以上,或單賬戶全日申報、撤單筆數合計達到 20000 筆以上。交易所相關負責人在此前答記者問時表示,設置這一標準借鑒了境外成熟市場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并結合了自身監管實踐經驗。交易所在充分測算評估的基礎上,設置高頻交易認定標準,有利于聚焦重點群體,集中監管資源,切實發揮監管實效。
《實施細則》同時明確,程序化交易監管對滬股通投資者總體實行與內資一致的監管標準。如滬股通投資者發生《實施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滬深交易所將根據監管合作安排,對投資者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同時,兼顧內地與香港市場的實際差異,作出適應性安排。
為后續的 " 慢牛 " 行情提供持續性支撐
新規借鑒了成熟市場的監管經驗,在制定高頻交易認定標準和監管措施時,充分考慮了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和中小投資者占絕大多數的國情,體現了監管的科學性和適應性。
未來,滬深北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和監管實踐,適時調整高頻交易標準,并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如對不同類型的投資者采取不同的報告要求和收費標準。業內人士表示:這種動態調整和差異化管理的方式能夠更好地適應市場變化,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精準性。
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付一夫認為:此次《實施細則》的落地,正是監管層在權衡利弊后,為促進市場公平穩定發展而做出的重要決策。設置了異常交易監管標準,實行差異化收費等措施,能夠有效削弱高頻交易的過度優勢,降低其對市場的負面影響,讓各類投資者能在更為公平的環境中參與交易。有助于減少市場操縱和過度投機行為,增強市場穩定性。
" 相信隨著相關監管安排的不斷完善,資本市場將更好地實現健康穩定運行,并為后續的 " 慢牛 " 行情提供持續性的有力支撐。" 付一夫表示。(本文首發于鈦媒體APP,作者|孫騁,編輯|蔡鵬程)